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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7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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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对象。我市地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普查时期资料为 2013 年年度资料。工作进度安排:2013 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名录库、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和宣传动员工作;2014 年 1 月至 5 月,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2014 年 6 月至 12 月,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工作;2015 年 1 月至 12 月,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遂宁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工作布置、协调、政策调研和目标责任督查督办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信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普查、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市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市地域范围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目标考核。为确保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保障普查总体质量,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考核力度,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市目标绩效督查室、市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推进。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落实工作经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其总量应不低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水平,并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根据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工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强化普查基础。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调查单位库、统计地理信息系统是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障条件,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维护更新、质量核查、入库审批、数据应用等长效机制,切实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层级向基层延伸。要强化部门对本行业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监督,基础保障和入库审批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和社会资源,积极推进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共建共享普查信息资料。

  (六)做好成果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 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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