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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7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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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动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动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的要求,结合《遂宁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实施遂宁“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管理、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全民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最大限度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市城乡消防规划修编率达到100%,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消防部队车辆器材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基本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等从业人员培训。完善市、区县两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渠道。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处置预案和指挥体系,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行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形成纵横结合的防控责任网。

  1.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全面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2〕504号)要求,健全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消防工作保障水平,保障消防业务和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从人员上和装备上切实提高战斗力。各县(区)政府要与各街道、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健全落实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奖惩制度,逗硬考核奖惩。

  2.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员工特别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2013年内,所有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基本达标。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模式。要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要求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强化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实行火灾风险分级预警动态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3.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各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协调处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实施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系统管理职能。各级消防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推行警务改革,实行科学、规范、廉洁和高效执法。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4.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行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划分“中网格”,以街区、居住小区、村组为单元划分“小网格”的三级“网格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分别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及其职责,落实管理措施,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网格化”建设的督促和指导,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区、农村警务工作。2013年底前,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域覆盖。

  (二)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夯实消防力量建设基础,形成全面覆盖的灭火应急救援网。

  1.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改、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公安、经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与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确保完好有效。加快消防站建设,2014年年底前,经济开发区要建成普通消防站;2015年年底前,物流园区要建成普通消防站,射洪县要建成特勤消防站。加快消防供水系统建设,2013年年底前,市政消火栓的设置要基本达标,市城区、各县(区)的市政消火栓必须与城市道路同时规划、同步建设;有天然水源的城市,2015年年底前全部建成消防取水码头。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15年年底前有公共供水管网的乡镇要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没有公共供水管网的,每个乡镇应至少配置一台不小于2.5马力的手抬消防泵,并在河流、水塘、水库、水井、水渠等天然水源处设置不少于2处消防取水设施。结合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消防水源和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公安部《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08〕466号)文件要求,力争在2013年年底前建成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

  2.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发挥好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或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亿元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沱牌、金华、龙凤、蓬南、金桥等全国及省级重点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扩大专职消防队战斗员及消防文职人员的规模,并将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各项经济和政治待遇。各县(区)要按照《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规定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队标准、队伍管理、执勤模式、工资福利、经费保障、激励机制、职业资格上岗、再就业等方面的要求,执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促进消防队伍健康发展。各类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非现役消防队伍执勤训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中的作用。

  3.建立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大力加强市、县(区)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地区要依托镇(乡)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各地要加大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执勤、训练、装备、基础设施和生活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信息化支撑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推动实施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和联动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加快推进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战勤保障基地建设。

  4.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各地政府和建有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保障消防队伍人员和灭火救援装备投入。县(区)政府要根据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要按照《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加大消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升级改造力度。各地要针对本地灾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和特点组建灾害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方面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三)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把行业行政审批关口,形成层层监管的综合防火墙。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隐患整改。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对公安机关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请示,各县(区)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推进“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设立举报投诉专项奖励资金。结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针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进一步加强职能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全警消防”工作机制。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全面组织开展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扎实开展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严格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质检、工商、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要联合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切实加大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加强源头管控。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广、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酒吧、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给予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严格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建筑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大力推广自保温体系;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推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实行建设、设计、施工、图纸审查、监理等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主体责任。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完善消防知识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鼓动网。

  各县(区)要以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为主线,培育具有鲜明遂宁特色的城市社区、景区、学校、农村消防宣传品牌。2013年年底前,各县(区)要分别创建城市社区、学校、农村、景区、乡镇消防宣传教育示范区。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教育、科技、司法、人社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及普法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内容,深化消防宣传“六进”工作,推行“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县(区)政府要组织所有主管消防工作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在2013年内完成轮训一遍的目标。在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时,各地要对既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熟悉操作并落实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保和使用人。

  五、考核和奖惩

  (一)强化工作措施。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系统要按照文件要求,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各部门要对照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各行业系统要积极承担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对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总体工作计划中,定期督促检查。

  (二)定期督查考评。各县(区)要进一步将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度常态化、规范化。各级政府至少每年对下级政府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1次检查考评,并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市目标绩效督察室、市公安局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办。(三)严格实施奖惩。各级政府对于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以及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表扬。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具体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关键词: 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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