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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7  来源:省经信委网站  浏览次数: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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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附件:保留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第3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2006年9月7日)第三章第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申报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以及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必须具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申报国家发改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规程(暂行)》中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一式8份(其中1份上报,其余供现场审查时使用)并附电子文档
    (一)企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申请。具体内容须包括:1、企业的申请认定的理由、依据;2、企业概况;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利用资源种类、利用量、利用率,企业产生三废的种类、数量及利用情况等);4、环境治理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工业污染是否达标排放情况;5、企业享受减免税额及使用情况等内容;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可在www.schzw.cn和www.scjw.gov.cn网站下载或到政务中心省、市州经委窗口领取);
    (三)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检验报告。
    1、建材产品需提供四川省省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检验报告。
    (1)建材生产企业--“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项检验报告;
    (2)林产品(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企业--“四川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专项检验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需提供四川省省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煤矸石热值检测报告(余压余热和垃圾发电电厂(机组)可不提供此项)和“四川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锅炉热效率检测报告;
    3、其他类企业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家法定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检测报告。
    (四)环境监测报告。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工业污染物,包括烟尘(粉尘)、废水、废渣等相关方面的环境监测达标排放报告(自报告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准入类生产企业均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现场审查会专家要求企业提供的补充资料)
    (七)市州经委(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申请报告(须附市州初审意见和参加初审人员名单)
    (八)省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专家组名单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属地市州经委提出书面申请,重新认定的企业须在认定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填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二)市州经委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认定要求和条件的企业资料,由市州经委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备审。对不符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省经委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在45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
    (四)省经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作出认定,在“四川环境与资源网”(www.schzw.cn)进行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委颁发由国家统一监制的,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鉴章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省经委书面通知市州经委并说明理由,市州经委转告企业。
    (五)省经委每年初将上一年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属国家法改委审核的电厂,即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由省经委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审核的报告,及全套申报认定资料。国家发展改革进行审核。
    省经委对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的电厂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国家发改委下达核准名单,省经委据此向企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六)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事项。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天。
    (二)承诺时间:50日(专家组审查时间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委窗口:(028)86937556
    省经委环资处:(028)86265297,8626576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省经委(办公室):(028)86266502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经委:http://www.scjw.gov.cn
    省经委电子文档报送邮箱:scjm_wss@scjm.gov.cn
 
关键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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